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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職業(yè)技術學院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試行)

粵職院黨字〔2022〕51號

  (2022年5月24日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校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j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關于加強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若干措施》《廣東省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試行)》《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廣東職業(yè)技術學院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審計,聚焦領導干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積極推進審計全覆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是指學校各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機構、教輔機構、科研機構等正職領導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以及學校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其他領導干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學校內部審計機構依規(guī)依法對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其所在部門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評價與鑒證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獨立監(jiān)督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對有意設置障礙、推諉拖延的,應當進行批評和通報;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

內部審計人員參與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與被審計個人及所在部門或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條 學校根據(jù)干部管理監(jiān)督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推進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

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時,應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也可以在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離任后進行,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

任職四年以上的,對其經濟責任的審計以近三年的情況為主,必要時可延伸審計至以前年度。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一)任職的單位已被撤并,有關當事人已經無法找到的;

(二)已定居國外或死亡的;

(三)已離開任職崗位2年以上的;

(四)已被紀檢監(jiān)察部門或司法部門立案調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

第七條 學校黨委加強對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健全相應的組織協(xié)調機制,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xié)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保證履行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需力量和經費。

第八條 學校內部審計機構會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部門提出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年度項目計劃,提交學校黨委會議審定。

內部審計機構原則上按照審定后計劃開展審計項目,無特殊情況不應進行變更或調整。實施審計前組織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內部審計機構發(fā)出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內部審計機構予以立項實施審計。

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與學校其他審計項目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相結合,避免重復檢查。

第二章 審計內容

第九條 學校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為重點,充分考慮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的管理監(jiān)督需要、履職特點和審計資源等因素,依規(guī)依法確定審計內容。

第十條 對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依法依規(guī)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guī)情況,貫徹執(zhí)行黨、國家和學校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推動本單位事業(yè)科學發(fā)展情況;

(二)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發(fā)展規(guī)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執(zhí)行和效果情況;

(三)學校及部門財務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zhí)行情況;

(四)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zhí)行和效果情況;

(五)預算執(zhí)行情況;

(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七)本部門各類資產的采購、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

(八)基建工程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管理情況;

(九)債權、債務情況,有無經濟糾紛和遺留經濟問題;

(十)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規(guī)定情況;

(十一)以往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的督促整改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三章 審計實施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jù)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年度項目計劃,派出3人以上的審計組實施審計。

對同一被審計單位2名以上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同步組織實施,分別認定責任。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審前調查。內部審計機構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進行審前調查,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全面了解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

(二)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組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的相關情況,評估其存在重大問題的可能性,確定審計的應對措施,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姓名;

2.項目名稱;

3.審計目標和范圍;

4.審計內容和重點;

5.審計程序和方法;

6.審計組成員的組成以及分工;

7.審計時間進度計劃;

8.審計工作要求。

(三)送達審計通知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部門送達審計通知書,抄送學校紀檢部門、組織人事部門。

(四)召開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議。實施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召開由學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審計進點會,聽取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作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

審計組應當在被審計單位公示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紀律要求和舉報電話等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議一般應有以下人員參加:

1.委托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人事部門等有關人員;

2.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審計組成員;

3.被審計對象及部門其他領導;

4.內部審計機構或被審計對象認為需要參加會議的其他人員。

(五)實施審計。內部審計機構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時,可以依法提請有關部門予以協(xié)助,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審計組在收到被審計對象有關資料后,按照審計規(guī)范,通過實施核查會計賬目、憑證、賬表、實物資產、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及調查取證等規(guī)定的審計程序認真實施審計。

(六)起草審計報告。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必要時可以同時出具管理建議書。

審計報告一般包括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總體評價、主要業(yè)績、審計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建議等內容。

(七)征求意見。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的意見對審計組審計報告的意見。審計報告中涉及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不征求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部門的意見。

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 日內將書面意見送至內部審計機構;10 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提出的書面意見進行研究和核實,必要時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連同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應按規(guī)定程序對審計組審計報告進行復核、審理。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事實清楚、評價客觀、責任明確、用詞恰當、文字 精煉、通俗易懂。

(八)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經被內部審計機構和被審計對象征求意見確認后,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并由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內部審核流程報學校主要負責人審批簽發(fā)。

第十三條 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等,在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按內部審計機構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與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資料:

(一)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二)有關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及執(zhí)行情況的資料;

(三)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yè)務檔案等資料;

(四)基建及修繕項目、大宗物品采購等合同、協(xié)議及相關資料;

(五)有關資產清理盤點和債權債務資料;

(六)有關重大經濟活動的書面資料;

(七)以往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情況

(八)其他有關資料。

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應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 被審計對象的述職報告應于審計工作開始前送交審計組。內容主要包括:

(一)被審計對象經濟管理職責范圍和分工;

(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

(三)與本人負責的工作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主要經濟活動情況及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四)主要業(yè)績和利用資源開展業(yè)務的效益、效果情況;

(五)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情況;

(六)基建項目、大宗物品采購情況;

(七)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執(zhí)行情況;

(八)部門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程序和執(zhí)行效果情況;

(九)部門及本人遵守財經法紀及廉政規(guī)定情況;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jù)、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被審計對象所任職部門的基本情況、被審計對象的任職及分工情況等;

(二)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其中包括以往審計決定執(zhí)行情況和審計建議采納情況等;

(三)審計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其中包括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的事實、定性、被審計對象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有關依據(jù),審計期間被審計對象、被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已經整改的,可以包括有關整改情況;

(四)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必要的內容。

審計發(fā)現(xiàn)的有關重大事項,可以直接報送學校主要負責人或者相關部門,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十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按規(guī)定程序報學校黨委,按干部管理權限送組織人事部門。根據(jù)工作需要,送紀檢部門。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送達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

第十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線索,由內部審計機構按規(guī)定向學校黨委報告。

應當由紀檢部門處理的問題線索,由內部審計機構依規(guī)依紀依法移送處理。

第十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結束后,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jù)需要組織召開會議,向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等有關人員反饋審計結果和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被審計部門應當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報送整改方案;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90日內完成整改,并將書面整改報告及佐證材料報送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章 審計評價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jù)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等規(guī)定,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tǒng)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jù)支持,對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不作評價。

第二十一條 對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jù)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職責分工,綜合考慮相關問題的歷史背景、決策過程、性質、后果和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實際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界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直接違反有關黨內法規(guī)、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和上級及學校內部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黨內法規(guī)、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和上級及學校內部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

(三)貫徹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上級單位工作部署不堅決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措施、目標責任規(guī)定的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五)未經民主決策程序或者民主決策時在多數(shù)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領導責任:

(一)民主決策時,在多數(shù)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二)違反本單位內部管理規(guī)定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三)參與相關決策和工作時,沒有發(fā)表明確的反對意見,相關決策和工作違反有關黨內法規(guī)、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和上級單位有關規(guī)定,或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監(jiān)管,未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分管部門違反有關黨內法規(guī)、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和上級單位有關規(guī)定的問題,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責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審計評價時,應當認真貫徹落實“三個區(qū)分開來”要求。對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在改革創(chuàng)新中的失誤和錯誤,正確把握事業(yè)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并舉等原則,經綜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責或者從輕定責,鼓勵探索創(chuàng)新,支持擔當作為,保護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

第五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結果運用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

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規(guī)定以適當方式通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紀檢部門應當對審計移送事項依規(guī)依紀依法作出處理。在開展巡察時把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組織人事部門應根據(jù)干部管理權限,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及審計整改報告歸入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guī)定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根據(jù)審計結果,應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內部審計機構;

(二)根據(jù)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三)根據(jù)審計建議,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強管理;

(四)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以及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被審計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人員在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責、權限、程序、法律責任等,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黨內法規(guī)、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紀檢室(審計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廣東職業(yè)技術學院有關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粵職院制〔2019〕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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